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社区**街**巷**号**房,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李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8年12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7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罗某甲开始向被告人李某甲销售假冒轩尼诗、马爹利、五粮液、茅台、梦之蓝等注册商标的酒。罗某甲从李某乙(另案处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园**座**房的住处购进李某乙等人灌装的上述品牌的酒,然后转卖给李某甲。李某甲将上述酒放在其经营的位于里水镇**路**号**商店(以下简称**店)、大沥镇**路**号**店、大沥镇**村**街**号**店(以下简称**店)的店铺销售牟利。后由罗某甲的弟弟被告人罗某乙负责向李某甲送货,罗某乙从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处收购回收来的轩尼诗、马爹利、五粮液、茅台、梦之蓝等酒的空瓶,并帮助李某乙灌装。2018年9月13日,民警在李某乙的上述住处抓获罗某乙、在狮山镇一路边被抓获罗某甲、在**总店抓获李某甲。在上述李某乙的住处、李某甲的3个店铺及**总店的仓库、罗某甲的车内和住处等地均起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酒。经鉴定,李某甲3个店铺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酒共计33165元。经统计,李某甲向罗某甲使用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3636780元。
2018年,被告人罗某甲先后3次向庞某某(另作处理)销售假冒马爹利注册商标的洋酒,由罗某乙负责送货,销售了共计36支假冒马爹利注册商标的洋酒,根据鉴定意见,共价值人民币25452元。
2018年,被告人罗某甲先后6次向林某某(另作处理)销售假冒轩尼诗VOSP注册商标的酒,共销售了6支,根据鉴定意见,共价值人民币3690元。
被告人李某甲在经营其上述三个店铺期间,从他人处购买了一批卷烟,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路**街**巷**号(**总店的仓库),并在三个店铺销售牟利。2018年9月13日,民警在**总店的仓库、**总店、**店起获了大量卷烟。经鉴定,共计1830条卷烟为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共价值人民币210304.17元;共计226条卷烟为假冒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37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李某甲在产品中以假充真,销售金额在两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娟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李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卷宗11册、光盘22张、硬盘2个。
4.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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