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村**房**组。因涉嫌盗窃,2016年8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6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住都匀市********房*栋***。因犯强奸罪,2012年8月23日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2020年2月14日被都匀市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雷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0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龙某某伙同他人,驾驶套牌车辆贵JC****、贵AW****小车,从都匀市沿高速公路窜至雷山县**镇苗疆华庭工地,同时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工地内,盗得散放在地上的钢管扣件共30余袋,后拿到都匀市一废品收购店进行销赃,获利2800余元,经雷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管扣件价值3226元。
2、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罗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简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独山县**镇**小区,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随后驾车逃离。经独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2.李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罗某甲、罗某乙、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对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罚金1000元,罗某乙、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碟壹拾玖张;
3.起诉书壹拾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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