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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等4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罗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罗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1994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麦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9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向刘某某偿还欠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经刘某某申请,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以(2015)佛明法执字第1307-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强制执行。2016年5月6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某甲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之**房和罗某乙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路**巷**号*梯**房及车房进行查封,责令罗某甲、麦某某在规定期限内迁出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之**房,责令罗某乙、欧某某在规定限期内迁出佛山市高明区**路**巷**号*梯**房,以便进行评估拍卖,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对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采取罚款措施、2018年5月16日对欧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后,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迁出房屋的执行裁定,也未履行法院判决的支付义务。案发后,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已移交法院依法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3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麦某某、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爽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在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号**房,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街**号**房,联系电话:132*******;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54368440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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