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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419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文霁、吴玉连,系广东惠泰(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其中罗某甲贩卖毒品冰毒二次(共约8.5克),获利4900元;罗某乙贩卖毒品冰毒二次(共约8.5克)、毒品“奶茶”一次,获利4600元。

1、2020年6月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惠州市惠城区**镇**坳**加油站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重约5克)贩卖给被告人罗某乙。随后,罗某乙在该处以54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已行政处罚),自己获利2400元。

2、2020年7月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惠州市惠阳区**派出所内大门处,将一小包毒品冰毒(重约3.5克)贩卖给被告人罗某乙。随后,罗某乙在惠州市惠城区荷兰水乡附近一路边以3100元的价格将该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收到毒资后,罗某乙立即通过微信转账1900元给罗某甲,自己获利1200元。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乙在惠州市惠城区**花园小区停车场内将3包毒品“奶茶”以3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谢某某(已行政处罚),获利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中罗某甲贩卖毒品冰毒二次;罗某乙贩卖毒品冰毒二次、毒品“奶茶”一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云文

检察官助理:熊椿炎

2020年11月13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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