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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系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系武汉市**公司**。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本市青山区武惠堤青山长江大桥下游江边处,组织人员拆解废旧船只,在其不具备指挥吊车资质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被告人罗某乙吊车作业,被告人罗某乙在吊车作业中,违章将没于水下的船体向上斜拉,同时,被告人罗某甲安排氧割作业人员切割起吊钢板,在船只钢板被切割开后,由于挂件回弹,撞击正在作业的被害人张某甲,导致张某甲创伤性休克、多处骨折、创伤性血气胸,外伤大量出血,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报案材料、华润武钢总医院病程记录、死亡记录、身份信息材料、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谅解书、案发地点照片等;2.证人张某丙、陈某某、罗某丙、刘某某、向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事故调查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琳

检察官助理:吕一竹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153****;被告人罗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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