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4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邀约一起采取毒鱼、网鱼的方式在其居住地附近位于 “周公河珍惜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河段非法捕鱼。2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小地名叫“河湾”的桥上向河道内投放“甲氢菊脂”药剂,将下药情况告知正在钓鱼的罗某丙(另行处理),三人在河边巡查,等待鱼类中毒上浮,约一小时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又在河道内第二次投放农药“甲氰菊脂”。6月1日凌晨,三人在投毒河道内用渔网捞到鲤鱼、草鱼各一条,并将捕捞到的鲤鱼和草鱼放在罗某丙家中的水池喂养。经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专家评估,共有鲤鱼202斤、草鱼2斤、鲫鱼2.3斤、小型鱼类3斤、鲶鱼1斤,共计210.3斤鱼被投放的农药“甲氰菊脂”毒死。
经鉴定,罗某甲、罗某乙使用的撒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系国家禁用的捕鱼工具;经专家评估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157元,造成鱼类资源损失为16628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经公安民警口头通知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乙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提起公诉。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涛 王颐刚
检察官助理:张成功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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