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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罗某乙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52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路**街**号。2012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外号“罗村长”),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路**街**号。200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受黄某某(另案起诉)的委托帮忙介绍买家购买位于我市港口镇中南村石基六队的“壳塘”地块(地类为基本农田,共计9.22亩),为顺利将土地转卖,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帮助黄某某聘请测量公司将土地分成十六块并编号以方便买家购买。同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将买家梁某争等人约至我市港口镇**村村委办公室以及黄某某家中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黄某某通过罗某某、柳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人账户共收取杨某庆、许某某、梁某某、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赖某某、陈某某等人购地款共计人民币1100多万元。事后,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各分得人民币约200万元。2019年6月8日,被告人罗某甲在江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13日,被告人罗某乙到我市港口公安分局大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罗某甲、罗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乙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4册、视听资料及电子卷宗共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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