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71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74********,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00年5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78********,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7日重报移送起诉。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结伙陈某某(在逃)至桐乡市**镇**村**桥北面东边建筑工地,窃得铁夹头700个,价值3150元。
2、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结伙陈某某至桐乡市**镇**村**桥南面东边的建筑工地,窃得铁夹头600个,价值2700元。
3、2020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结伙陈某某至桐乡市**镇**村**桥南面东边的建筑工地,窃得铁夹头120个,价值540元。
4、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结伙陈某某至桐乡市**镇**村**桥北面东边建筑工地,窃得铁夹头100个,价值450元。
5、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至**市**镇**国道旁**有限公司车间项目部工地,窃得铁夹头877个,价值394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丁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同伙陈某某的供述;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7.价格认定书;
8.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9.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五次,窃得财物价值1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静华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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