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8********,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都匀市**处**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2001********,布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莫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罗某甲明知上家(身份待查)收购银行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倒卖赚钱差价。现查明被告人莫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罗某甲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办理、出售本人银行卡并牟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罗某甲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1000元。经核实,2020年8月22日,季某某被诈骗分子以注销贷款账户消除征信不良信息为由诈骗人民币226667元,其中198997元通过二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转移。
2020年9月2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14张、征信资料1份;
2.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明、不起诉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开户信息、微信截图;
3.证人陈某某、罗某丙、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甲、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莫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所得资金转移情况下,仍然予以提供并从中牟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莫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 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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