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25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9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8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谭某某、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谭某某、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通过微信与购毒人罗某乙约定交易毒品后,与被告人谭某某、蓝某某共谋为罗某乙代购毒品并收取好处费,谭某某随即向他人联系购买毒品。同日23时许,罗某甲、谭某某前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小区**栋**房间与罗某乙见面,蓝某某则前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取毒品。罗某甲通过微信收取罗某乙预先支付的人民币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购毒款后转给蓝某某,蓝某某将其中600元转给谭某某,谭某某将600元转给毒品提供者。10月27日1时许,蓝某某到大石坝**小区**栋**房间,将购得的一袋净重0.2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一片净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付罗某乙,并通过微信收取罗某乙支付的购毒款800元,交易完毕后三人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罗某乙处查获交易的毒品及其用于联系的手机一部,从谭某某、蓝某某处查获用于联系的手机各一部。
被告人蓝某某、罗某甲、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李某某、唐某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谭某某、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
5.现场提取、封存笔录、毒品称重记录、检材提取及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毒品提取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谭某某、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罗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谭某某、蓝某某伙同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徐建辉
检察官助理 黄 莹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蓝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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