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7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罗某甲、邓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重庆轨道环线华龙轻轨站工地,由刘某某等人用夹钳剪断**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天津友惠牌电缆线(型号WDZB-YJY-0.6/1KV-5X16)共计70米藏于轨行区的夹层,再由邓某某和刘某某将电缆线分剪后将其中一部分电缆线盗走。后罗某甲和刘某某将电缆线销赃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凤凰路17号的废品收购站,获款人民币410元。2019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甲、邓某某伙同他人将2019年9月30日剪断的电缆线剩余部分盗走,后将电缆线销赃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苑小区19栋的废品收购站,获款人民币8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10元。
2.2019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重庆轨道环线华龙轻轨站工地,用夹钳剪断**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天津友惠牌电缆线(型号WDZB-YJY-0.6/1KV-3X70+2X35)共计7米并盗走。后将电缆线销赃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苑小区19栋的废品收购站,获款人民币38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945元。
3.2019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甲、邓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重庆轨道环线华龙轻轨站工地,先由罗某甲和刘某某共同用夹钳剪断**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天津友惠牌电缆线(型号WDZB-YJY-0.6/1KV-3X70+2X35)共计27米藏于轨行区的夹层,再将电缆线分剪后盗走。后三人将电缆线销赃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凤凰路17号的废品收购站,获款人民币135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45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罗某甲、邓某某两人主动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派出所了解被害人的报警情况。两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电缆招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被盗电缆线提货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电缆损失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王某甲、娄某某、葛某某、罗某乙、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邓某某的供述;
4.指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被盗电缆线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罗某甲参与盗窃四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600元;邓某某参与盗窃三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655元。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谭超念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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