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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邱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丰顺县**镇**区**路**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丰顺县**镇**路**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房。2018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不起诉。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邱某甲、邱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6日移交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罗某甲从其上线处获得六合彩网络赌博账号后,从中分发出代理账号给被告人邱某乙、邱某甲发展下线并接受他们的投注;分发出会员账号给罗某乙、陈某甲、姚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和马某某、吴某某等人用于接受他人的投注或直接投注,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至2019年6月4日,涉案赌资达24万多元。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邱某乙从罗某甲处获得六合彩网络赌博代理账号后,分发出会员账号给陈某乙、丁某某等人进行投注,至2019年6月4日,涉案赌资17140元。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邱某甲从罗某丙(另案处理)处获得网络赌博代理账号后,分发出会员账号给黄某某等人进行投注,至2019年6月4日,涉案赌资97867元。2019年年初,邱某甲从罗某甲处获得网络赌博代理账号后分发出会员账号用于自己进行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罗某甲、邱某甲、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邱某甲、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满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邱某甲、邱某乙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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