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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陈某甲、罗某乙盗窃这、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6********,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罗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互相邀约驾驶无牌号长安面包车到六枝特区大用镇波帕高铁上,用事先准备好的夹线钳将该处安六高铁的电缆线707.39米夹断抬上面包车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甲,得款4000元钱,二人平分挥霍。之后,张某甲驾驶三轮车将购得的电缆线拖到王某甲家隐藏。公安机关已从王某甲家将被盗电缆线追回发还被害单位。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5980元。

2019年1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乙陈某甲罗某甲相互邀约驾驶向张某甲借的三轮车到普定县化处镇化新村安六高铁DK22+800处,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将该处安六高铁的电缆线600米夹断抬上三轮车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甲,得款18000余元,三人平分挥霍。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39660元。

2019年7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二人驾驶陈某甲贵G****6面包车到普定县黄桶街道办安六高铁黄桶段,用夹线钳将该处安六高铁的125米电缆线夹断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甲,得款8000余元,二人平分挥霍。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2500元。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二人驾驶陈某甲贵G****6面包车六枝特区大用镇汨港村黑石头大木公路边上将安六高铁的40块钢模板(共2100余斤)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甲,得款1700余元,二人平分挥霍。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钢模板价值36000元。

2019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相互邀约驾车到普定县黄桶街道办事处北环路火车站路段人行道上,用夹线钳将普定县郞泊湾至开发区道路工程项目部的路灯电缆线3000米剪断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甲,得款17000元,三人平分挥霍。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54000元。

2017年10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另案处理)驾驶陈某甲贵G****6)面包车到普定县黄桶街道办黄幺大道南侧绿化带上,用夹线钳将安六高铁堆放在该处的电缆线150米剪断盗走,将电缆线剥皮后销赃给一个不认识的男人,得款8000余元,二人平分挥霍。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000元。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共谋盗窃后,二人驾车到六枝特区大用镇岱港村火烧坡安六高铁线路段桥墩处,用夹线钳将安六高铁堆放在该处的铝线400米夹断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甲,得款1500余元,二人平分挥霍。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铝线价值4000元。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驾车到六枝特区大用镇岱港村火烧坡丫口安六高铁线路段桥墩处,用夹线钳将安六高铁的200米铝线剪断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甲,得款700余元,二人平分挥霍。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窃铝线价值2000元。

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驾车到六枝特区大用镇安六高铁线路段对门寨隧道西侧隧道口,将安六高铁堆放在该处的铝线800米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甲,得款3000余,二人平分挥霍。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铝线价值8000元。

2019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二人驾车到六枝特区大用镇大用隧道与下波帕隧道间安六高铁线路段工地,将工地上的5卷铝线盗走,销赃给被告人张某甲,得款1100余元,二人平分挥霍。过了两三天,陈某甲罗某甲又驾车到该工地将400余斤铝线盗走,销赃给张某甲,得款1000余元,二人平分挥霍。被盗铝线共700米。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铝线价值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王某甲伍某某张某乙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王某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罗某乙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测量、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罗某甲曾因犯罪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罗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谢晓峰

2020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罗某乙张某甲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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