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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陈某甲等8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刑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5********,汉族,大专文化,炎陵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镇**路**号,住址炎陵县**镇**小区**栋**室。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3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组**号。2006年10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2017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2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1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30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2012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六百元;2016年1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4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号。2012年5月2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3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2015年11月11日因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8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罗某甲、唐某甲、霍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合并审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将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罗某甲、卢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事实

2013年,罗某甲与卢某甲(已判决)在炎陵县**寄卖行,对外高利放贷。二人商议由罗某甲提供放贷资金,决定选择放贷对象、放贷期限及放贷利息,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由卢某甲负责照看门面,并负责收回本金和利息。在泰和寄卖行的经营过程中,罗某甲直接指挥卢某甲,并安排、指使卢某甲对债务人进行催收,卢某甲纠集唐某乙(已判决)、廖某某(已判决)、罗某乙(已判决)、汤某乙(已判决)、凌某某(已判决)、谭某甲(被强制戒毒)等人为**寄卖行进行暴力讨债,并将讨债结果报告罗某甲,形成了以泰和寄卖行为窝点,由罗某甲提供资金高利放贷,卢某甲、唐某乙、廖某某、罗某乙、汤某乙、凌某某等人采用殴打、滋扰、辱骂、威胁、恐吓、“看牛”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罗某甲、卢某甲为首要分子,唐某乙、廖某某、罗某乙为重要成员,汤某乙、凌某某、谭某甲等人为一般成员,从2013年开始纠集在一起两年多时间,在炎陵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罗某甲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3年1月,肖某甲向罗某甲、卢某甲借款40万元(实际给付36万元),月息1角,并出具借条,载明见证人王某甲。后肖某甲无力偿还高利贷利息,叫王某甲帮忙偿还。王某甲同意,但也无法每月按时偿还利息。2013年5、6月的一天,罗某甲安排卢某甲追索王某甲高利贷利息,而王某甲又未接卢某甲的电话。当天晚上,卢某甲纠集廖某某、汤某乙到炎陵县**镇***宾馆挨个房间寻找王某甲,找到王某甲后将其带至宾馆大厅。卢某甲责骂王某甲态度不好,汤某乙掐住王某甲的脖子,廖某某踢了王某甲额头一脚。王某甲往外跑向自己的皮卡车,卢某甲三人追上去,把王某甲拉下来按在地上。接着卢某甲和王某甲在车上协商,王某甲承诺还款后,卢某甲才带着廖某某、汤某乙离开。事后,王某甲把其被卢某甲等人殴打逼债的情况告诉了罗某甲。

2.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罗某甲安排卢某甲继续催收王某甲的高利贷利息。卢某甲先打电话给王某甲催债,王某甲在电话里面说其在碎石场做事,没有时间。卢某甲便指使唐某乙、廖某某二人到**碎石场以切断用电相要挟、恐吓。被工人阻拦后,唐某乙、廖某某又拦住碎石场铲车不让其工作,王某甲迫于无奈打电话给卢某甲。卢某甲答应王某甲推迟还款时间后,才叫唐某乙、廖某某二人离开。

3.2014年1月,扶某乙和邓某某夫妇向罗某甲和卢某甲借款23万元(实际给付20万元),月息1角5分,并以谢某丁(扶某乙之母)的房产作为抵押。后扶某乙夫妇无力偿还,罗某甲安排卢某甲向扶某乙、邓某某夫妇催收高利贷债务。2014年4月12日,卢某甲在寄卖行用手扇了邓某某肩膀一下,并让其联系扶某乙。当天晚上9时左右,卢某甲纠集罗某乙、汤某乙、谭某甲到谢某丁家。罗某乙和谭某甲用拳头捶门把正在休息的谢某丁吵醒,进门后还在房间内寻找扶某乙,卢某甲言语威胁谢某丁不还钱就不准住在这里。谢某丁电话联系扶某乙回到家后,扶某乙先给了卢某甲2万元现金。卢某甲打了邓某某一个耳光,逼着扶某乙又拿了一张4万元的银行卡给卢某甲。事后,卢某甲给了罗某乙、汤某乙、谭某甲每人500元现金。

4.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为继续向扶某乙夫妇追讨高利贷债务,卢某甲指使凌某某、卢某甲、龙某某三人去谢某丁家寻找扶某乙未果后,三人就言语威胁谢某丁不还钱就把抵押的房子卖了,被扶某乙的弟弟扶某甲拿刀赶出。随后,卢某甲得知三人收账被赶出来,为显示个人威风,争回面子,又指使廖某某和唐某乙去谢某丁家继续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讨债。

5.2015年11月,王某甲以**碎石场生产购买炸药为由向罗某甲、卢某甲借款10万元,月息1角,并由王某甲和卢某甲签订借款合同,但后来王某甲将该笔10万元借款用于归还他人欠款。罗某甲安排卢某甲催收王某甲10万元高利贷债务。卢某甲遂纠集罗某乙、霍某乙到吉利碎石场找王某甲讨债,因王某甲没钱归还,三人对王某甲进行殴打。

(二)非法拘禁罪

1.2013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罗某甲安排卢某甲催收肖某甲和王某甲的高利贷利息。卢某甲先是打电话给王某甲,王某甲不接电话。卢某甲便指使唐某乙、罗某乙将王某甲从**碎石场带到**寄卖行。王某甲对唐某乙、罗某乙二人不理睬,唐某乙扇了王某甲两耳光,并脱掉鞋子抽打王某甲的背部,王某甲才跟着二人到了**寄卖行。下午4时许,唐某乙离开寄卖行。卢某甲又指使罗某乙、汤某乙将王某甲带至***宾馆对王某甲进行“看牛”逼债,直到次日上午10时王某甲的妻子郭某某归还高利贷利息4万元后,才放王某甲离开,非法剥夺王某甲人身自由18小时。

2.2014年6月18日晚上,在**寄卖行内,罗某甲再次逼扶某乙(已判决)还钱,扶某乙表示没钱还,只有一台车被浙江人扣住了,如果把车子搞回来就可以拿车抵债。罗某甲当即指使卢某甲安排几个人配合扶某乙把车子搞回来。同时,罗某甲、卢某甲认为介绍借钱的黄某甲(已判决)、唐某丙、谭某丁有责任,要求其三人第二天也要帮忙。2014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黄某甲、唐某丙先将浙江人朱某某夫妇带至扶某乙家。扶某乙电话告诉卢某甲,卢某甲立即驾车带廖某某、卢某乙(已判决)等多人赶到扶某乙家中。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朱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将涉事人员带至炎陵县公安局霞阳派出所。当天下午15时许,扶某乙与朱某某在派出所协调未果后,打电话给卢某甲,表示要对朱某某“看牛”,卢某甲同意并将情况电话报告罗某甲。之后,扶某乙、黄某甲等人在霞阳派出所门口强行将朱某某带至***宾馆内“看牛”。卢某甲则安排卢某乙、廖某某轮流参与对朱某某“看牛”,同时卢某甲每天都到看守的房间查看并另安排房间供看守人员休息,中途为防止朱某某的儿子过来打架抢人,还准备了刀具,把唐某乙安排到宾馆202房间等候命令。直至2014年6月21日19时许,朱某某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长达52小时,才被公安民警解救。扶某乙、黄某甲、卢某乙被当场抓获,而卢某甲、廖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3.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事实

(1)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因王某甲未准时给付高利贷利息,卢某甲向罗某甲报告,罗某甲指使卢某甲想办法把王某甲找来,给他点压力,逼他还钱。于是卢某甲便指使罗某乙、廖某某强行将王某甲从**碎石场带至**寄卖行内对王某甲进行“看牛”逼债。期间,因王某甲当时无钱付高利贷利息,卢某甲电话请示罗某甲怎么搞,罗某甲指使卢某甲给王某甲施加压力,不要急着放他走。卢某甲等人将王某甲“看牛”逼债至次日凌晨3时才让其离开,非法剥夺王某甲人身自由约9个小时。事后,卢某甲发给罗某乙、廖某某每人100元好处费。

(2)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4时许,为继续向王某甲催收高利贷利息,卢某甲在向罗某甲报告后,开车载着廖某某、罗某乙、汤某乙前往**碎石场找王某甲催收高利贷利息。半路拦下王某甲,并强行将王某甲押上卢某甲车内带至**寄卖行。下午6时许卢某甲又安排廖某某、罗某乙、汤某乙三人将王某甲带至***宾馆“看牛”逼账,直到晚上8、9时卢某甲才准许放王某甲离开,非法剥夺王某甲人身自由约5小时。

(3)2013年5、6月份,由李某乙担保,王某甲在**寄卖行向罗某甲、卢某甲借款20万元(实际给付17万元),月息1角5分。后王某甲未及时偿还利息,罗某甲安排、指使卢某甲等人对王某甲、李某乙以“看牛”的方式逼债。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4时许,为向王某甲追讨高利贷借款和利息,卢某甲纠集罗某乙、廖某某将李某乙带至寄卖行对李某乙“看牛”逼债,并逼李某乙打电话联系王某甲。把王某甲叫到**寄卖行后,又对王某甲“看牛”逼债。李某乙被“看牛”4、5小时后恳请卢某甲放她出去借钱,并当场打电话给罗某甲,将其在**寄卖行被卢某甲等人“看牛”的情况告诉了罗某甲,并向罗某甲承诺过几天会还钱,罗某甲才同意让卢某甲放李某乙离开,而王某甲则被“看牛”到次日零时许才放其离开。非法剥夺李某乙人身自由约4、5小时,非法剥夺王某甲人身自由约7、8小时。

(4)2013年10月31日下午5时许,卢某甲向罗某甲报告其会把李某乙、王某甲叫到寄卖行来逼债,如果李某乙打电话给罗某甲,叫罗某甲不要接电话,罗某甲表示同意。随后,卢某甲打电话把李某乙、王某甲分别叫到了**寄卖行内,并安排罗某乙、廖某某等人对李某乙和王某甲进行“看牛”逼债。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乙保证第二天给钱请求离开,卢某甲又趁机向李某乙多索要5000元高利贷利息滞纳金,才放李某乙、王某甲离开,非法剥夺李某乙、王某甲人身自由约6小时。2013年11月1日,李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将33000元转账到罗某甲的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并打电话告诉罗某甲。

二、罗某甲、陈某甲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事实

2015年,罗某甲与卢某甲之间产生矛盾,二人散伙。为了继续对外高利放贷,罗某甲找到陈某甲,二人商议由罗某甲提供放贷资金,由陈某甲在炎陵县**经济开发区经营**寄卖行进行高利放贷,陈某甲负责收回本金和利息。之后,罗某甲直接指挥陈某甲,多次将其本人不便直接出面催收的私人高利贷债务转给陈某甲,并安排、指使陈某甲对债务人进行催收,陈某甲先后纠集刘某甲、霍某甲、周某某、张某甲、唐某甲、曾某某等人以殴打、滋扰、辱骂、威胁、恐吓、“看牛”等方式进行讨债,形成了以**寄卖行为窝点的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罗某甲、陈某甲为首要分子,周某某为重要成员,张某甲、曾某某、唐某甲、霍某甲、刘某甲等人为一般成员,2015年至2018年期间,在炎陵县、株洲市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6年12月5日至12月底,炎陵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唐某丁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找陈某甲借钱。陈某甲向罗某甲报告,罗某甲同意借款后,以陈某甲名义分三次借给唐某丁160万元(实际支付128万元),月息2角,借款期限3个月。后唐某丁无力偿还,罗某甲安排、指使陈某甲带人多次到***公司、唐某丁家中、唐某丁的妹妹段某乙家中,采用殴打、滋扰、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暴力讨债和以“看牛”的方式逼债。

(1)2017年上半年,陈某甲纠集张某甲、曾某某等人找唐某丁收账,事前陈某甲给参与人员每人配发一包和气生财的香烟。后陈某甲等人在炎陵县***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找到唐某丁,采取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唐某丁还钱。唐某丁不还钱,陈某甲等人限制唐某丁的人身自由,不让唐某丁离开,见唐某丁确实没钱还,便逼迫唐某丁写了一张40万的滞纳金欠条,逼债持续时间约2个小时。

(2)2017年5、6月份的一天,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到**镇政府五楼***公司办公地找唐某丁催债,未找到唐某丁后,继而以威胁、辱骂、吵闹、纠缠的方式对段某乙进行暴力逼账,持续时间约2个小时。

(3)2017年6月份的一天,陈某甲纠集周某某、邹某乙、黄某乙、杨某甲到**镇政府五楼***公司办公地找唐某丁催债,未找到唐某丁后,继而以威胁、辱骂、吵闹、纠缠等方式对段某乙、刘某丙等人进行暴力逼债,逼迫段某乙写下65万元的欠条,持续时间约10个小时。

(4)2017年7月14日,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在株洲市**御园附近的“**茶座”内找到唐某丁,其二人先逼迫唐某丁还钱。唐某丁称没有钱还,陈某甲、周某某便强行将唐某丁带至炎陵县“**茶馆”内,逼迫唐某丁写下250万元的欠条。

(5)2017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陈某甲指使周某某、唐某甲到**镇政府五楼***公司地找到段某乙,其两人以讨债为由,先对段某乙、刘某丙等人进行辱骂,又到每个办公室内进行滋扰、吵闹,造成公司无法正常办公,持续时间约2个小时。

(6)2017年8月30日19时许,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唐某甲到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路**号的唐某丁的家中敲门找唐某丁催债,唐某丁的亲属不敢开门。唐某丁的妻子阳某甲将情况告诉唐某丁后,唐某丁安排林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开门后,陈某甲等人不顾民警的劝阻,直接冲进室内到每个房间找唐某丁。在民警的劝说下,陈某甲等人才离开,持续时间约1个小时。

(7)2017年8月31日,陈某甲等人为了逼迫唐某丁还钱,强行扣押唐某丁的**公司名下的一台湘******的丰田汉兰达轿车,并将该车停放在罗某甲所住的**小区的地下车库一年多时间,之后,罗某甲把车交给陈某甲,陈某甲把车停放在其老房子旁约一年时间。期间,罗某甲多次使用该车辆。

(8)2017年11月18日,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唐某甲在株洲市****服务中心门口找到唐某丁催债,陈某甲要求唐某丁跟其走,唐某丁不肯,陈某甲便对唐某丁进行殴打,并指使周某某、唐某甲强行带走唐某丁。周某某和唐某甲把唐某丁往陈某甲的车内推,唐某丁反抗,周某某和唐某甲两个人用拳头压着唐某丁不让出来,后在唐某丁的朋友王某乙的劝解下,陈某甲等人才放开唐某丁。陈某甲、周某某、唐某甲的行为造成唐某丁身体多处受伤。

(9)2017年12月4日下午5点多钟,陈某甲指使周某某和唐某甲到位于炎陵县**镇**路**号**段某乙家中催债。其二人先在门口吵闹,继而踢门。待段某乙开门后,周某某冲上去扇了段某乙几个耳光,后又对段某乙进行威胁、恐吓、辱骂,并赖在段某乙家中不走,扰乱段某乙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直至段某乙报警,持续时间数个小时。当日,周某某因寻衅滋事被炎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10)2017年12月底的一天,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唐某甲到**镇政府五楼的炎陵***公司找唐某丁催债,正碰上段某乙要外出,陈某甲等人为了逼债,一直纠缠、辱骂段某乙,持续时间约半个小时。

(11)2018年1月20日,陈某甲纠集周某某以催债为由,在株洲市**区**山庄停车坪内对唐某丁进行殴打,造成唐某丁身上多处受伤。陈某甲、周某某因此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罗某甲开车带陈某甲的妻子王某丙到株洲市拘留所看望陈某甲,并送给陈某甲数包“和气生财”香烟,以慰问陈某甲,同时以借款的名义付给王某丙10000元作为生活费。

2.2015年,阳某乙多次向罗某甲借款共计15万元,月息1角。后因阳某乙没有按时给付利息,罗某甲电话威逼阳某乙还钱未果,又因与阳某乙熟悉不便直接对其进行暴力催债,便带阳某乙到**寄卖行内找到陈某甲,将阳某乙欠其的15万元债务转给陈某甲,并指使陈某甲将债务收回来。后因阳某乙没有按时支付利息,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等人多次到阳某乙家以殴打、滋扰、威胁、恐吓的方式暴力讨债。

(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多钟,陈某甲纠集邹某乙到阳某乙家催债。陈某甲打电话给阳某乙,阳某乙未接电话,后其看见阳某乙家亮灯,遂将阳某乙家大门踢坏后冲进去,并与阳某乙发生争吵。阳某乙的丈夫汤某甲报警,陈某甲见阳某乙无力偿还债务,不顾民警劝阻,赖在阳某乙家不走至次日上午。

(2)2017年1月4日下午4、5点钟,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唐戊到阳某乙家催债。因阳某乙无钱还债,陈某甲对阳某乙辱骂了约1个小时后先行离开,离开前给周某某等人配发一条玉溪牌香烟、四包槟榔,安排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唐戊四人赖在阳某乙家,不还钱就不走。一直到当天晚上的10点左右。阳某乙的老公汤某甲报警,民警将周某某四人带离。次日上午,周某某四人从派出所出来后,均心生害怕,萌生退意,陈某甲为了鼓励四人继续帮其讨债,便给了一沓钱给周某某,周某某给曾某某、张某甲、唐某戊每人700元现金。

(3)2017年1月的一天,陈某甲指使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找阳某乙催债。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到阳某乙家,当时只有阳某乙的丈夫汤某甲在家,汤某甲表示阳某乙不在家,但周某某三人不顾劝阻,强行进入阳某乙家各个房间寻找阳某乙,没找到人后,又在门口蹲守1、2个小时。

(4)2017年年初的一天傍晚,陈某甲为向阳某乙催债,安排其母亲邹某甲强行到阳某乙家去住,称阳某乙不还钱就不会让她离开。后邹某甲与阳某乙家同吃同住,持续时间约一个星期。

(5)2017年4月的一天上午,陈某甲又安排其母亲强行住到了阳某乙家,称阳某乙不还钱就不会让她离开。后邹某甲与阳某乙家同吃同住,持续时间约一个星期。

(6)2017年4月30日晚上7点左右,陈某甲酒后纠集张某甲、曾某某等人开车到阳某乙家催债,找到阳某乙之后,阳某乙无钱还债,陈某甲强行将阳某乙拖上车,带到炎陵县**附近的一个采石场里,然后对阳某乙进行殴打,造成阳某乙身体多处受伤,并威胁阳某乙不还钱就要将她毁容。

(7)2017年6月份以后,因陈某甲等人多次到阳某乙家暴力讨债,给阳某乙及其家人造成了心理恐惧,阳某乙与丈夫离婚,且阳某乙不敢在家居住,四处躲债。陈某甲见无法找到阳某乙,便安排周某某、唐某甲等人到阳某乙家门口吵闹,在家里每个房间找阳某乙,找不到阳某乙便在阳某乙家门口、家里蹲守数个小时,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恐慌。直到2017年7月26日,汤某甲实在不堪忍受,再次报警,周某某等人被民警劝离后才没有再到阳某乙家滋扰。

3.2016年,谭某乙多次向罗某甲借款共计10万元,月息1角,谭某乙无力归还债务。罗某甲碍于同学情面,不便直接对其暴力催债,于是将该笔债务转给陈某甲,并指使陈某甲将债务收回来。陈某甲遂纠集霍某甲以殴打、威胁、恐吓、拘禁等方式对谭某乙进行暴力讨债。

(1)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陈某甲为了催收谭某乙的高利贷债务,先强行将谭某乙带至株洲结算谭某乙做生意的货款。在未达到预期目的后,陈某甲又将谭某乙强行带至**寄卖行内,先对谭某乙辱骂近十五钟,对谭某乙进行殴打,并威逼谭某乙打电话借钱。在此期间,陈某甲要求正在帮其照看寄卖行的霍某甲看守谭某乙,不准谭某乙离开寄卖行,只准其打电话筹钱,持续时间约四个小时。谭某乙向其弟弟谭某己、朋友谭某丙以及罗某甲求助。该三人先后赶到寄卖行,罗某甲充当“和事佬”角色,假装向陈某甲求情并担保,才让谭某乙离开。

(2)2017年的一天,谭某乙到炎陵县**镇凯成宾馆对面的桥上,准备还钱给陈某甲。当谭某乙拿出1万元钱给陈某甲时,陈某甲认为没有达到预期的还款金额,遂对谭某乙进行殴打。后在邱某某的劝阻下,陈某甲才停止殴打,让谭某乙离开。

4.从2013年开始,古某某陆续找罗某甲借高利贷,至2015年,古某某向罗某甲借高利贷共计16万,月息1角。后古某某无力偿还高利贷,罗某甲因为与古某某熟悉,不便直接对其暴力催账,便将债务转给陈某甲,并指使陈某甲将债务收回来。

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陈某甲纠集霍某甲、刘某甲对当时已经怀孕数月的古某某催收高利贷债务。三人先强行将古某某带至炎陵县**镇县府路“炎陵**”土特产店内找古某某的丈夫陈某乙催收债务。见陈某丁乙不肯还钱,陈某甲不顾旁人劝阻,强行将古某某拖下车,并在店内吵闹约半个小时。之后,陈某甲、霍某甲、刘某甲依次将古某某和陈某乙强行带上车,并扣留二人手机,后带至炎陵县**附近的一个碎石场,对古某某和陈某乙进行辱骂和殴打,逼二人还债。

5.从2014年12月开始,罗某丙多次找罗某甲借高利贷,至2015年9月,共计借款30万,月息1角。后罗某丙无力偿还,罗某甲因与罗某丙私交关系较好,碍于情面,不便直接对其暴力催债,于是将债务转给陈某甲,并指使陈某甲将债务收回来。同时,罗某丙找陈某甲借款5万元,月息1角5分。之后陈某甲纠集霍某甲、刘某甲等人对罗某丙与其丈夫杨某乙采用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暴力讨债。

(1)2015年11月的一天,陈某甲纠集霍某甲、刘某甲对罗某丙催收高利贷债务,将正在打麻将的罗某丙强行拖上车,带至**寄卖行内。陈某甲先对罗某丙进行辱骂,后刘某甲冲上去扇了罗某丙两个耳光,霍某甲踢了罗某丙腿部两、三脚,并限制罗某丙的人身自由,威逼罗某丙打电话筹钱,持续时间约2个小时。

(2)2016年3月的一天,陈某甲纠集刘某甲、霍某甲在炎陵县**宾馆外逼杨某丙还债。杨某乙称没钱,陈某甲等人对杨某丙进行殴打,并强行将杨某乙架上车,要杨某丙带陈某甲等人到杨某乙父母家。陈某甲等人在杨某乙父母家中大吵大闹,并逼迫杨某乙写下一张的23万元的欠条。

6.2015年7、8月份,经罗某甲介绍,谢某乙分两次向陈某甲借7万元高利贷,日息1分。后谢某乙无力偿还,陈某甲纠集、指使霍某甲、刘某甲、唐凌峰采用殴打、辱骂、纠缠等方式对谢某乙进行暴力讨债。

(1)2015年11月6日晚上,陈某甲纠集霍某甲、唐凌峰找谢某乙催收高利贷债务。三人在罗某丙的麻将馆找到谢某乙后,陈某甲下车即与谢某乙发生争吵,用手拉扯谢某乙,并要谢某乙跟其去**寄卖行。谢某乙害怕并进行反抗,霍某甲见状,立即下车,对着谢某乙的后背踢了一脚,致使谢某乙摔倒在地,且谢某乙手上的玉镯摔坏。之后三人强行将谢某乙拖上车带至**寄卖行内,威逼谢某乙还钱。在看到谢某乙不吭声,唐凌峰上前扇了谢某乙两个耳光,又踢了谢某乙两脚。接着,陈某甲逼谢某乙写一张8万的欠条,谢某乙不肯,霍某甲用烟头烫谢某乙的左脸。之后,陈某甲又对谢某乙进行罚站,并殴打谢某乙。陈某甲三人对谢某乙实施暴力的持续时间约三个小时,致使谢某乙受轻微伤。之后,罗某甲以充当“和事佬”的角色赶到寄卖行,为谢某乙担保,把谢某乙带离寄卖行。事后,谢某乙报警,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对霍某甲行政拘留。

(2)2015年12月31日8时许,陈某甲指使刘某甲到谢某乙工作的炎陵县**局催收谢某乙的1万元高利贷利息。刘某甲先在谢某乙办公室内吵闹、捶拍办公桌,持续时间约半个小时,**局工作人员出面劝解。刘某甲要求谢某乙跟他走,谢某乙担心给单位造成影响,同意跟刘某甲走。刘某甲先将谢某乙带至****超市后面的一个小宾馆内进行“看牛”,只准谢某乙打电话借钱,不准离开,限制谢某乙的人身自由持续时间约8个小时。后陈某甲、刘某甲为了规避非法拘禁,要求谢某乙出去找人借钱。谢某乙带刘某甲到罗某丙的麻将馆内,找罗某丙借钱未果,刘某甲就对谢某乙进行殴打。之后,谢某乙又将刘某甲带至炎陵一中对面的古某某的家中找古某某借钱,也未借到钱,谢某乙的表哥知悉后送了2000元现金给谢某乙。在古某某家的楼下,刘某甲叫谢某乙把2000元钱给他。谢某乙以陈某甲不在场,同时要求陈某甲写收条为由,不同意给钱。于是,刘某甲对谢某乙拳打脚踢,将谢某乙打倒在地,将2000元现金抢走。后谢某乙报警,并打电话给陈某甲,陈某甲表示认这2000元的账。

7.2015年10月28日,谢某甲找罗某甲、陈某甲借款5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月息1角。后谢某甲无力偿还,罗某甲指使陈某甲将债务尽快收回来。

2016年10月11日19时许,陈某甲在炎陵县汽车南站附近的农业银行门口碰到谢某甲的儿子谢某丙,便逼谢某丙还钱,并拦住谢某丙不让其离开。随后,陈某甲又叫其母亲邹某甲、姐姐邹某丙到达现场。邹某甲抓住谢某丙的皮带,然后躺到地上,声称不还钱就不准走。不久邹某甲晕倒在地,致使谢某丙出钱将邹某甲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在医院内,陈某甲等人又辱骂、恐吓谢某丙,持续时间约7个小时。

8.2017年,黎某甲在**寄卖行向陈某甲借款1万元,月息1角。后黎某甲无力偿还,外出躲债。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唐某甲等人,多次到位于炎陵县**镇**村**组的黎某甲家中,找黎某甲的父亲黎某乙,采用滋扰、威胁、恐吓等方式暴力讨债。

(1)2017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5、6点钟的样子,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罗某乙到黎某甲家催债。黎某甲不在家,陈某甲拿出欠条要黎某乙还钱。黎某乙不肯还钱,陈某甲、周某某言语威胁黎某乙,双方发生争吵约两个小时,直到黎某乙同意去筹钱,陈某甲等人才离开。后陈某甲将黎某甲的欠条交给周某某,并交代这个账以后由周某某带人来收。

(2)2017年6月份的一天,陈某甲指使周某某带人去催收黎某甲的债务。周某某纠集张某甲、曾某某到黎某乙家,发现黎某乙家门关闭。周某某用力敲门,在门外大喊还钱。当天只有黎某乙的母亲叶某某一个人在家,叶某某开门后,告知周某某等人黎某甲和黎某乙均不在家。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等人不听劝阻,进家中找人未果后又在门口蹲守,持续时间约两个小时。

(3)2017年7月份的一天傍晚,陈某甲又指使周某某去催收黎某甲的债务。周某某又纠集张某甲、曾某某来到黎某乙家中,当时黎某乙家大门已关,且未亮灯。周某某听到屋内有人说话,就用手、脚用力敲打、踢打大门,大声喊开门还钱,并在门外辱骂约四、五十分钟。黎某乙不堪被扰,从家拿了一把斧头冲出来将三人吓跑。之后,黎某乙家有人报警。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三人跟着民警又进入黎某乙家,不听民警的劝阻,逼迫黎某乙录下保证还钱的视频后才离开,持续时间约两个小时。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陈某甲再次指使周某某去催收黎某甲的债务。周某某纠集唐某甲到黎某乙家中,周某某先言语威胁逼迫黎某乙还账。黎某乙无奈,同意将家中一台农用车给周某某抵账。周某某向陈某甲报告后,陈某甲带着开车的师傅到黎某乙家来开走农用车,发现车子无法启动,陈某甲又要求黎某乙自己去卖车,黎某乙被迫同意。之后,黎某乙将农用车卖掉,并给了5000元给周某某,周某某向陈某甲报告,陈某甲将这5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周某某,周某某拿了500元钱给唐某甲。

(二)非法拘禁罪

1.2017年7月的一天下午3点钟左右,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找唐某丁催债,事前给每人配发一包“和气生财”的香烟。陈某甲、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到**镇政府五楼***公司找唐某丁,未见到唐某丁后,又以吵闹、恐吓等方式对***公司总经理刘某丙进行暴力逼债,持续时间约1个小时。下午4点钟左右,陈某甲等人强行拿走刘某丙的车钥匙,将刘某丙推出公司,带至***宾馆“看牛”逼债。次日,陈某甲、周某某又强行把刘某丙带至株洲市区,找到唐某丁后,直到晚上8点钟左右,才让刘某丙离开,非法剥夺刘某丙人身自由20多个小时。

2.2017年8月30日,为向唐某丁催收高利贷债务,陈某甲纠集周某某、唐某甲到株洲市区找唐某丁。因唐某丁当时带了多人,陈某甲打电话向罗某甲求助,罗某甲立即打电话联系了株洲市渌口区的向某某带人前往帮陈某甲助威。唐某丁见陈某甲一方人员众多,当即服软,表示愿意配合还钱。从当天晚上开始,陈某甲、周某某、唐某甲对唐某丁进行“看活牛”,与唐某丁同吃同住,不准唐某丁离开其控制范围,限制唐某丁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唐某丁负责吃饭、开房等日常开销。陈某甲、周某某、唐某甲从当晚开始对唐某丁进行看“活牛”,一直持续到2017年11月底,持续时间约3个月。期间,陈某甲等人多次更换至株洲市**区盛世康年、金逸、银城、9581、金锦海悦、西苑等酒店对唐某丁进行“看牛”逼债,并多次对唐某丁进行殴打。

综上,被告人罗某甲组织、策划、指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32次、非法拘禁犯罪5次;被告人陈某甲组织、策划、指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7次、非法拘禁犯罪2次;被告人周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4次、非法拘禁犯罪2次;被告人唐某甲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5次、非法拘禁犯罪1次;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5次、非法拘禁犯罪1次;被告人曾某某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5次、非法拘禁犯罪1次;被告人霍某甲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2次;被告人刘某甲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次。

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周某某、张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霍某甲于2020年4月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6月8日被炎陵县公安局从湖南省茶陵监狱解回再审;被告人唐某甲2019年6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3月24日被炎陵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到案经过、借据、收条、保证书、借款合同、股份转让协议、银行流水记录、账本复印件、房屋转让协议、住宿信息、酒店结账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接警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谭某戊、兰某某、肖某甲、刘某乙、肖某乙、郭某某、邓某某、谭某己、邱某某、邹某乙、黄某乙、罗某丁、杨某甲、汤某甲、汤某乙、邹某甲、邹某丙、廖某某、叶某某、扶某丙、段某甲、唐某己、阳某甲、林某某、陈某丙、王某乙、向某某、杨某丙、张某乙、齐某某、王某丙、何某甲、何某乙、胡某某、陈某丁、谭某丁、唐某丙、张某丙、谢某己等人证言;3.被害人唐某丁、刘某丙、段某乙、谢某丁、扶某乙、王某甲、李某乙、罗某丙、杨某乙、谢某乙、谭某乙、阳某乙、陈某丁、古某某、黎某乙、谢某丙等人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周某某、张某甲、曾某某、唐某甲、霍某甲、刘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犯卢某甲、廖某某、唐某乙、罗某乙、汤某乙、卢某乙、黄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周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曾某某、霍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周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甲、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曾某某、霍某甲、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霍某甲、刘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周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勇、费勇光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周某某、唐某甲、张某甲、曾某某、霍某甲、刘某甲现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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