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8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黄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逮捕。
罗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甲伙同被告人罗某乙共同接收他人六合彩投注然后在赌博网站下注,从中牟利。罗某乙将两个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提供给罗某甲。罗某甲将接收到的投注额下注到赌博网站抽水牟利。经统计,截止案发,罗某甲将罗某乙接收的赌注在其中一个网站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22470元。罗某甲在另一个赌博网站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42615元。
在此期间,罗某甲还伙同被告人黄某甲、方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取六合彩码单牟利。2019年12月31日,罗某甲组建了微信“大**”来接收“六合彩” 码单,抽水牟利。罗某甲、黄某甲、方某某各自接收“六合彩” 投注后一起汇总到微信“大**”,随后罗某甲在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
2020年1月3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坑**宾馆**房抓获被告人罗某甲和黄某甲,现场缴获接收六合彩手机二部。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罗某乙到深圳市公安局平南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罗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罗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乙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罗某甲、黄某甲是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乙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莉霞
检察官助理:林杰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手机二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