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二人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05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县**乡**乡村**乡**号。2009年因抢劫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经过龙岗区坪地街道富地岗**村**号,被害人罗某乙家门前,进入被害人罗某乙家的院子里,用石头将罗某乙养在院子里的狗砸死,并将狗盗窃吃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罗某甲前科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杨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2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