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35。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亲属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无牌照三轮车沿保沧线行驶至沧县**村路段时,驶入逆行与由西向东骑乘自行车的罗某乙相撞,造成罗某乙受伤,致其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事故发生后罗某甲驾车逃逸。经事故认定,罗某甲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罗某乙伤情评定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单、事件单、说明、刑事和解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丙、罗某丁、罗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民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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