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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89********,壮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京F****3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丰台区太子峪路污水处理厂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被害人崔某甲驾驶的京B****8号“常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崔某甲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崔某甲无责任。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罗某甲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被告人罗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崔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局丰台交通支队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解放军302医院检验科检验报告、北京电力医院急诊病例、急诊诊断证明、CT诊断报告单、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方某某、惠某某、崔某乙、霍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包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方某某的亲笔证词;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以及亲笔供词;4.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事故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民警与相关证人的视频通话记录;6.鉴定意见: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泽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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