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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5********,汉族,半文盲,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7时5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车牌为路桥012986电动自行车从路桥区峰江街道驶往路桥区蓬街镇方向,自西往东行驶至路桥区蓬街镇百步村618号前路段处,与自北往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罗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罗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罗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罗某甲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7500元(赔偿不足部分被害人家属自愿放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及制作说明、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司法鉴定、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查、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6.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于交通事故后发生,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零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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