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云F8****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在西昌市川兴镇赵家村3组路段处倒车时,撞倒被害人罗某乙,造成罗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乙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鉴定,罗某乙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型(颅脑、胸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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