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罗某乙,身份证号码:5110281972********);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罗某甲持准驾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临时号牌为渝G*****的“瑞驰”牌轻型封闭货车沿邛彭路由邛崃市固驿镇往回龙镇方向行驶。当日上午8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在驾车行驶至邛彭路14km+200m处,因避让相对方向来车时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于道路右侧驾驶自行车的乔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乔某某受伤。被害人乔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0日15时30分死亡。
经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乔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其损伤符合车祸伤特点。
经邛崃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乔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罗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8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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