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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1〕6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9********,苗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贵州省都匀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住都匀市虹桥辖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贵JN****号二轮摩托车沿都匀市剑江大道中段行驶至蒙家桥斑马线路段时,碰撞到斑马线上正在通行的被害人罗某乙,致使罗某乙倒地头部撞击地面受伤。事发后罗某甲积极施救,路人拨打110、120求助,罗某甲被执勤交警查获,罗某乙被送往都匀市人民医院治疗,罗某甲垫付了相应医疗费用。2019年12月14日,罗某乙医治无效死亡。

经道路事故认定,罗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2020年1月,罗某甲预付丧葬费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查获经过、身份证、户籍信息、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预付丧葬费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有关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事发后在现场积极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罗某甲在事发后赔偿了部分费用,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元平

                              检察官助理 张荣桂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6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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