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3********,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镇**村委**组**号。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4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云******(挪用号牌)号重型自卸货车载乘被害人陈某某沿西景线由香格里拉方向往丽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景X2128+450米处时,该车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云******乘车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两辆车辆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茸拉姆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镇**村委**组**号家中,联系电话:1361887****;保证人:罗某乙,联系电话:1398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散页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光盘3张,随案移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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