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32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2********,苗族,文化程度初中,货车驾驶员,户籍地贵州省天柱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7时8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浙A2Y****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率152%),沿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萧绍路与塘湄线路口右转弯时,与沿萧绍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杭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赵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营业执照,车辆加盟(挂靠)协议,备案信息详情,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交通违法车辆装载物过磅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郦某某、朱某甲、倪某某、罗某乙、朱某乙、赵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丹
检察官助理 李叶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检察卷1卷、光盘2张(卷内)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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