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9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持“C1E”型驾驶证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稂某某沿本县S***线自**镇往**镇方向行驶,行经**镇**村地段时,遇被害人雷某某持手电筒在道路右侧同向步行在前。因被告人罗某甲驾车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湘******二轮摩托车与雷某某在道路右侧位置相撞,致稂某某受伤、雷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甲将摩托车被撞的碎片捡走并驾车带稂某某逃离事故现场。回家后,被告人罗某甲将撞人之事告知了堂弟罗某乙,罗某乙驾驶自己的厢式货车带罗某甲和稂某某去衡阳治疗。罗某乙等三人驾车从衡阳返回,途经事故地点时,被告人罗某甲再次下车查看,发现雷某某面部流血,手中有一个小的手电筒还亮着。被告人罗某甲返回了家中后,又驾驶自己的事故摩托车返回现场,将摩托车推倒在路边,将碎片扔在马路上。被告人罗某甲布置完现场后,2019年12月9日1时53分才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救护人员现场确定被害人雷某某死亡后,被告人罗某甲才拨打“110”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经衡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某甲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彭某某、罗某丙、罗某丁、陈某某、夏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稂美华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系自首,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