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50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巷**号**房。因伪造公司印章嫌疑,于2017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深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更名前名称: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级总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一项员工宿舍楼改造工程合同,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协议》,是具体的施工方。
2017年5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工程尾款人民币43234 8.2元。深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6月份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具了发票,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通知施工方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取该人民币432348.2元的工程尾款的支票。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姜某某取了支票后放在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乙的办公桌上。之后,罗某乙安排被告人罗某甲将该支票拿到深圳市福田区**花园的一个材料供应商。因该支票的背面没有收款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盖章无法兑现,被告人罗某甲就在深圳市福田区岗**大厦楼下找人伪造了一枚“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然后在支票的背书人处盖章。2017年7月3日,深圳市罗湖区**电子经营部凭借这张支票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华支行将人民币432348.2元办理了支票转账。
2017年9月,深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查询人民币432348.2元的尾款时,发现该笔尾款支票被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领走,并且该支票的人民币432348.2元被他人冒用公司财务公章及法人私章转走。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罗某甲在民警的电话通知下自行到深圳市梅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罗某甲伪造的印章及照片;2.书证:被告人罗某甲的身份材料,涉案支票复印件,涉案印章的印文,施工承包协议,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印章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