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4********,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镇****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由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3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通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和罗某乙驾乘摩托车从墨江县**镇回**镇**村**组家中,途径**镇**村公路时拾得被害人何某某的一部黑色荣耀Honor8A手机。罗某甲用何某某的微信绑定何某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号,用何某某的微信支付转账和微信红包功能将何某某银行卡内10201.8元转账至其微信钱包内,后又将10000元转账至罗某乙的微信钱包内,遂又为罗某甲自己的手机充值话费。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将荣耀Honor8A手机一部和10102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住**镇****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478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