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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281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乡**村**村民小组**号。因假冒注册商标罪,2009年6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2018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罗某甲开始通过深圳市**有限公司邮寄硒鼓、化妆品销售至美国、日本等地。自2017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罗某甲在未得到美国**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授权的情况下,雇请罗某乙(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已判刑)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房包装带有“HP”注册商标的硒鼓成品,并以广州**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深圳市**有限公司邮寄后销售至美国、日本等地。经核实,罗某乙在2018年5月份包装、销售带有“HP”注册商标的八种型号的硒鼓成品共计740个。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硒鼓成品价格共计人民币424400元。

2018年5月22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广州**服务有限公司报案,在宝安区**街道**巷**号**房将罗某乙抓获,当场缴获印有“HP”商标的二种型号的硒鼓成品共计62个。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硒鼓成品价格共计人民币31198元。另,公安机关还当场缴获印有“HP”商标的硒鼓包装盒158个、硒鼓防伪标签158个、硒鼓气泡袋238个、硒鼓拉环54个、硒鼓说明书140张;缴获作案工具胶枪2支、空气压缩机1台、风筒1个、封口机2台和热熔机2支。

2018年12月15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二路**号**酒店**房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的涉案物品、工具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登记记录及辨认、运件清单表、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身份信息等;2.证人罗某乙、陈某甲、蔡某某、廖某某、陈某乙、罗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授权广州**有限公司员工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四张。

3.本院量刑建议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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