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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6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0时某某,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路段时,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9.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鸣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

2.证据2册、光碟1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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