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区安置房**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江镇四完小路口向朝阳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光雾山大道朝阳段政务中心公交站靠边停车时,撞上同向前方岳某甲驾驶的川******号超标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乘车人岳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2.6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罗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靠边停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罗某甲未离开现场,警察到现场后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岳某甲、杨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泽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住**镇**区安置房**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