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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由本市东区太古广场沿机场路往金泰悦城酒店行驶,当车行至东区机场路政务中心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02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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