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村**组**号。2016年3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富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罗某甲饮酒驾驶浙JQ****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富顺县富世镇“水岸瑞城”小区出发前往富顺县东湖镇黄葛村。当晚22时许,当车行至富顺县境内东黄路8km+500m时,被告人罗某甲因酒后意识不清致其驾驶的浙JQ****小型轿车与道路旁的电力设施、民房等物体相撞,造成被告人本人受伤,车辆、电力设施及民房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甲被送至富顺县人民医院就医,后被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9.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罗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已支付自贡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维修费用等共计15600元;支付江某某、张某某房屋维修费用15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罗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洁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6107****
2.案卷2册,光盘2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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