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2001********,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住**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周某某停在路边的小型客车(车牌号粤S6****),行至东莞市虎门镇威远高速入口附近路段与路边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损失价格4920元)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5mg/100mL。事后,罗某甲已赔偿周某某。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563****;保证人罗某乙,联系电话1827860****。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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