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761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51974********,苗族,初中文化,**电器厂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时5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卡西亚牌KXY125T****型两轮普通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扁滘兴桂路**号对开时与停定的证人黄某某的一辆粤E29****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罗某甲受伤昏迷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到场处理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7.8mg/l00ml。
经佛山市顺德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证人黄某某不追究被告人罗某甲的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318****08;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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