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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5********,汉族,大专文化,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住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苏C8****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御水帝景城小区东大门东侧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御水帝景城东大门时撞到大门南侧护栏。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330.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兴海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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