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6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大道**号,住松滋市**镇“**”小区**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由松滋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战友彭某某、肖某某等人在松滋市**镇**食堂吃晚饭,席间罗某甲饮用了白酒二两左右。19时许,罗某甲饭后回到“**”小区的家中休息。23时许,罗某甲来到紧挨自己住处的**镇**大道**市场内,准备将之前停放在此的号牌为新Q****8小型轿车开回到“**”小区内停放,当罗某甲驾驶车辆沿**市场内通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批发店”门前时,与陈某某停放在通道旁的鄂D****7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民警处理过程中发现罗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依法对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ll2mg/100ml。随即民警将罗某甲带至松滋市人民医院,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提取静脉血样封存备检。2019年9月26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
经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第421087120190000189号认定书认定: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该事故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笔录;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红燕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小区**座**室家中,联系电话1359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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