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民勤县**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街**楼**号。2019年5月9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民勤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时30分许,民勤县三雷镇东关公园西路居民何宜中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勤县城东小十字以北200米处变更车道时,与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的甘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35mg/100ml。经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何宜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4.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19年12月31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壹册;
2.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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