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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民勤县**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楼**号2019年5月9日因偷开他人机动车被民勤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5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时30分许,民勤县三雷镇东关公园西路居民何宜中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勤县城东小十字以北200米处变更车道时,与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的甘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35mg/100ml。经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何宜中负事故全部责任,罗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4.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19年1231

附:

   1.本案侦查卷壹册;

   2.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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