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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7********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贵州省黎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黎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2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7时左右,被告人罗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贵HE****的二轮摩托车在黎平县坪从线500米路段(地名:中潮镇口团村杨明寨)发生侧翻,摩托车顺势滑到路边撞到行人高某某,造成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罗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人员车辆信息、民事赔偿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丙、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车辆及血液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敬东

                                               检察官助理 刘艳萍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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