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谌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渝A5****号小型汽车从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出发沿212国道往澄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澄江老超限站路段时与被害人谌某某驾驶的渝A0****号小汽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罗某甲与谌某某协商赔偿后回家筹措赔偿款,途中罗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甲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罗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谌某某修车费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有关情况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19]36659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周传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6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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