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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94*******,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号**栋**(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晚,被告人罗某甲在重庆市南岸区回龙湾老三篇传统菜和朋友吃饭饮酒,结束后其朋友于某某开电动车将其送至南岸区回龙湾小区大门附近。罗某甲随后用手机软件在南岸区回龙路兰湖天公交站附近一露天停车场租赁盼达新能源小轿车(车牌号:渝AD0****),独自驾车行至南岸区学府大道交通大学附近与龙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渝D7****)发生擦挂。后龙某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对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

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4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甲赔偿龙某某人民币1580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于某某、罗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车辆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足额缴纳罚金并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四个月。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苟  俊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巴南区**号**栋,联系方式1512380****/1816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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