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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3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业从业者,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云A3****号小型轿车载人由重庆市长寿区古镇桃源西四路出发,准备返回其位于八颗镇的暂住地,途经桃源西四路与祝寿西街路口附近时与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临时号牌为渝DQ****的小型轿车相撞,并导致该小型轿车又与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的渝B2****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甲弃车逃离现场,但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民警查获被告人罗某甲后,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罗某甲带至长寿区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封存送检。经检测,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查询、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谅解书;

2.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血样提取人员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乙、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草图;

7.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提取罗某甲血样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犯罪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向  娜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66978****、1366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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