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6********,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晚,被告人罗某甲与朋友安某某在贵州省麻江县**镇**小区罗某乙家吃饭喝酒,之后驾驶贵HBS5519号小车带安某某由官井方向往麻江县城行驶,开至麻江县城长兴大道0Km+300m处(城东锦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安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有犯罪前科,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常婵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88583****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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