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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黑D****3号长城牌越野车,行驶至桦南县**镇**铁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罗某甲2019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罗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于某某、时某某、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  昕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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