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525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2020年9月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川F*****号小轿车从中江县积金镇场镇出发,沿冯广路向冯店镇新仓库加油站行驶,当车行至冯淮路216号场镇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94.1mg/100ml,民警随即将罗某甲带至冯店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罗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街**号,
联系电话15883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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