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被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15日,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碧溪往墨江县城方向行驶。21时15分,当车辆行驶至墨江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431mg/100ml。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罗某甲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48.49mg/100ml。
2、2020年08月11日,被告人罗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碧溪往墨江县城方向行驶。12时25分,当车辆行驶至墨江服务区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24mg/100ml。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罗某甲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8.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590699****;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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