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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核载9人的桂G****3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20名幼儿园学生及随车老师罗某乙从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幼儿园出发送学生回家,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内料村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查,罗某甲驾驶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14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机动车运输幼儿园学生,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会顺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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