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罗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苏HA***K号小型轿车,沿涟水县义灰路行驶至与义兴镇苗戴村南北路交叉口处时,与代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代某某受伤,被告人罗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
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代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罗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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