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被羁押前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工作单位**冷库。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楚萍,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4月20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自2020年3月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被告人罗某甲在深圳市华强北明通数码城2A005档口经营手机店。2011年5月19日,罗某甲联系被害人卢某某购买HTC G7手机50部,每部价格为人民币2170元。次日15时许,罗某甲与卢某某在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公园路交易,罗某甲交给卢某某人民币11万元。当卢某某欲找回罗某甲1500元时,罗某甲称还要购买HTC S510手机150部和HTC G7手机130部,余额1500元作为定金,并约定次日在沙头角公园路交易。5月21日下午,卢某某联系罗某甲来拿货,但罗某甲要求卢某某把手机送到其华强北明通数码城2A005档口。当日下午,卢某某将手机送到华强北交给罗某甲,罗某甲称没有现金,当晚会转账支付货款,但当晚卢某某没有收到货款。次日,罗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后逃离深圳失去联系,直至2019年10月29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时被抓获归案。
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50部HTC S510手机的总价为人民币405000元;130部HTC G7手机的总价为人民币474370元。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罗某甲赔偿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8万元,其中首期赔偿20万元人民币已经到位,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借条、谅解书、忏悔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深价认定[2019]126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平面图和现场照片,被害人卢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古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 芳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罗某甲联系电话:137********,保证人罗某乙联系电话:13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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