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7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房。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7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路**号**,工作单位宝安区**街道办事处**科工作人员。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院**栋**楼**室。2008年7月因骗取出境证件被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梁某甲、吴某甲、陈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陈某甲通过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的方式,以夫妻随迁名义为他人违法办理深圳户口。经查,三被告人为18名客户违法办理深圳户口,伪造结婚证、离婚证31个。被告人吴某甲、陈某甲系被告人罗某甲员工,帮助被告人罗某甲寻找客户、被投靠人、收集资料等,被告人吴某甲送资料给做假证的人员、支付费用等。
被告人梁某甲找被告人罗某甲办理李某某、杨某某的深圳户口,被告人梁某甲为能够通过假结婚的方式为上述二人办理深圳户口,找到赵某某作为李某某的被投靠人,找到何某某作为杨某某的被投靠人,并收集上述人员的资料交给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梁某甲、罗某甲通过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的方式为李某某、杨某某违法办理深圳户口。
2019年8月14日,民警在被告人罗某甲公司福田区南方国际广场****房缴获办理户口的资料、空白结婚证一本、两枚公章(印文为***信托有限公司、***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公安机关送检“****信托有限公司”印文,经鉴定,系伪造。
2019年8月14日,民警在福田南方国际广场****房抓获被告人罗某甲,2019年11月6日,民警在随州市曾都小区附近的**快餐店内抓获被告人吴某甲,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盛平派出所投案,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主动到盛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电脑、空白结婚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银行流水、婚姻查询记录、户口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蔡某甲、吴某乙、张某某、刘某甲、陈某丙、陈某丁、庄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熊某某、梁某乙、帅某某、刘某乙、李某某、方某甲、叶某某、陈某戊、陈某己、王某丁、饶某某、邹某某、谢某某、梁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别某某、蔡某乙、方某乙、谢某某、冉某某、冯某某、王某丙、方某丙、吴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印章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陈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吴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被告人梁某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款物(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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