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50********,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大石桥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2月18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2月1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罗某甲携带镰刀、打火机到本村山头岭山场(又名山塘岭山场)岭脚的“鸡同冲”责任田清理田埂边上的杂草。当日14时许,罗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责任田南面田埂上的杂草点燃,因火势四处蔓延无法控制,很快烧进了田边的山头岭山场,从而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蕉源村山头岭山场、岩口村文友冲山场内的林木被烧。经林业技术鉴定,森林火灾涉及过火有林地总面积:22.96公顷(344.4亩),其中,大石桥乡岩口村过火面积1.99公顷(29.9亩),焦源村过火面积20.97公顷(314.5亩)。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甲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照片;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报案登记表、电话报警记录、江华瑶族自治县涛圩镇林业事务中心证明、林权证等相关书证;3.证人罗某乙、张某某、黄某甲、卢某某、梁某某、莫某甲、莫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因失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22.96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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